♦李 理(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涉及到南沙群島的第一個國際法為中法戰爭後,法國侵略者逼迫清政府與之先後簽訂的《中法續議界務專條》。
此條約為不平等條約,但《中法續議界務專條》重定了中越邊界,為南沙群島近代國際法根據依據的起點。依照該約第三條規定中法海中分界:「……至於海中各島,照兩國勘界大臣所划紅線,向南接划,此線正過茶古社東邊山頭,即以該線為界(茶古社漢文名萬注,在芒街以南竹山西南),該線以東,海中各島嶼歸中國,該線以西,海中九頭山(越南名格多)及各小島歸越南。」
該約為中法專門划定中國與越南邊界的條約。該條約雖沒有明確提出南沙群島的歸屬,但南沙群島在此紅線以東中國領土範圍內。另外,在締約過程談判過程中,法國方面未對包括南沙在內的南海諸島提出任何質疑及權利要求。當時越南為法國的保護國,那麼理應理解為該專條所訂的疆界內的才是越南的領土,其紅線以外的,理所應當為中國領土。
第二款理解南沙群島屬於中國的國際法依據為1898年美國與西班牙簽訂的《美西巴黎條約》。
該條約規定了菲律賓群島範圍線確定為菲律賓領海的外部界線。該條約第三條規定:「西班牙割讓給美國的號稱菲律賓列島的群島,並包括下列界線內的島嶼:「一條線從東經118度到東經127度沿著或靠近北緯20度由西向東穿過巴士海峽航道中間,然後沿著東經127度到北緯4度45分,然後沿北緯4度45分到與東經119度35分的交叉點,然後從東經119度35分到北緯7度40分,然後沿北緯7度40分到與東經116度的交叉點,然後再以一條直線到達北緯10度與東經118度的交叉點,然後再沿東經118度到達起點。」
近代菲律賓的領土範圍,是由上述1898年的《美西巴黎條約》規定明確。根據該條約所確定的菲律賓的領土範圍線,南沙群島根本不在此內,當然也不屬於菲律賓之領土。
第三款理解南沙群島屬於中國的國際法依據為1900年美西簽訂的《關於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的條約》。
1900年11月7日,美國與西班牙在華盛頓簽訂了《關於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 的條約。該補充條約規定:「西班牙讓與美國她在巴黎和平條約締結前也許曾經有過的全部所有權和所有權的要求,讓與美國屬於位於在菲律賓群島外面的該條約條三款所規定的界限仙任何的和全部的島嶼,特別是Cagayan(加牙因) Sulu(蘇祿) Sibutu(錫布土)島嶼以及它們的屬地,西班牙同意所有這些島嶼必須完全地包括在群島的割讓中,只要它們曾經屬於上述界限以內的。」
根據1900年條約規定內容分析來看,西班牙放棄了屬於菲律賓群島而位於1898年條約第三條所述範圍以外的島嶼。南沙群島即不屬於菲律賓群島之列,更沒有包括在這三處島嶼其中,當然不是菲律賓的領土。
第四款證明南沙為中國領土的證據為1930年美英簽訂《關於划定英屬北婆羅洲與美屬菲律賓之間邊界的條約》。該條約表明我南沙群島在菲律賓和北婆羅洲的邊界線以外。
從以上分析來看,上述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即菲律賓領土範圍(菲律賓的國家領土邊界線被統稱為「國際條約界限」或「菲律賓條約界限」),也清楚地以歷史史實及條約國際法實證,證明在歷史上南海諸島根本不在菲律賓領土界限之內。
另外1935年菲律賓憲法、1946年「美菲一般關係條約」、1961年菲律賓「關於領海基線的第3046號法令」等菲律賓國內法或條約,均明文反復確認了「國際條約界限」所規定的菲律賓領土範圍,而南沙島礁和黃岩島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