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報‧第42期】重建一種新的政治倫理

關於「五○年代白色恐怖史」的反思筆記 (一)

薄海民

馬場町秋祭  (李文吉攝)

中國底春天生長在戰鬥裡,    
在戰鬥裡鼓舞著全人類。

——田間,《中國底春天在鼓舞著全人類》

如何更好地看待並把握以光復後五年間的革命鬥爭為前提的五○年代白色恐怖史──對於許多關心此一議題的人們而言──始終是一個令人感到複雜且又難以把握的問題。如英國蘇聯史專家E. H. Carr所言:「歷史是歷史學家跟他的事實之間不斷交互作用的過程,是現在跟過去之間,永無止境的對話。」如果五○年代白色恐怖史具有不同於台灣近代史上許多重大歷史遺留問題的性質並因此而展現為一個難題中的難題,其特殊性正在於「不斷交互作用的過程」並不只在狹義的「歷史學家」及「他的事實」之間,而是在更大的歷史參與者和歷史事實之間:

(一)    一方面,是「白色恐怖受難人/台灣省人民/全中國人民」等數個層次構成的歷史參與者主體;

(二)    另一方面,則是「受難之事實/台灣革命成為中國革命的一部分/兩岸的強行分斷及其歷史經驗的歧異化」等數個層次的歷史事實。

這兩大方面的彼此交錯,讓五○年代白色恐怖史顯得格外複雜而難解。

冤錯假案是群眾運動擴大化的結果
  
難解的第一個層面表現在如何說明光復後五年間的革命運動是具有群眾基礎的社會變革運動。
  
當時的群眾基礎來自於國民黨政權在全中國範圍內全面性的治理失效;在台灣的場合裡,這種失效則更因台灣作為分離五十年的失土而集中表現為省籍衝突,從而產生了與五○年代白色恐怖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二二八事件」。作為一場運動,固然特別容易因為許多知識分子的政治覺悟而得到歷史的記錄(歷史書寫容易落在知識分子身上,知識分子也比較可能留下文字等載體的記錄),但更重要的是,當時的台灣各階級民眾──特別是青年群眾──都能因為感性且強烈的現實體驗,而在極為初階的政治啟蒙之下投入或被捲入這場大規模群眾鬥爭。恰恰因為這場運動是一個全面性的群眾運動,因此它並不要求所有參與者非得在理論認識上達到怎樣的高度,而是要求參與者能將他們對於現實的不滿與批判,通過一個最為初階(從而通常最能容納方向紛雜且水平不一之想像與需求)的政治啟蒙,而迅速轉化為集中鬥爭的能量。正如林書揚先生所言:
淪落為新殖民地性格的台灣社會,它的急圖掙脫枷鎖的解放本能,無疑集中凸顯在部分善良、善感的青年們身上。他們以憤世嫉俗的姿態,帶著不全的,甚至零落的精神武裝,試著去衝破時代的雙層藩籬。一層是大眾的自私,再一層是政權的反動。一心想尋回生命主體性的青年們,忍受著大眾的冷漠,去跟一個執意維護專制性和工具性的權力結構,進行一場恰似以卵擊石的無望挑戰。(林書揚,〈苦澀的台灣五四精神──60年代到70年代台灣知青五案的啟迪〉)

「以憤世嫉俗的姿態,帶著不全的,甚至零落的精神武裝,試著去衝破時代的雙層藩籬」,這就是當時的運動得以成為大規模群眾運動的基本寫照,同時也是當時的地下黨活動具有真正的社會變革性質的一種體現。在這個意義上,雖然數十年來的許多台獨史家亟欲將五○年代白色恐怖描繪成一幅全面性的「冤假錯案」,並藉此將那些現象上具有明確組織關係(主要當然是地下黨關係)的案件和參與者同那些「冤假錯案」區分開來。但這種意圖塑造「無知的台灣人(多數,本省)/充滿心機的地下黨人(少數,外省)」之二元對立的圖謀,恰恰正因這種圖謀的敘述方式本身而反過來證明了當時運動的全面性及其群眾基礎之深厚。

也就是說,冤假錯案本身首先反映的是國民黨政權的無差別鎮壓及其殘酷性,但這種無差別鎮壓之所以在當時成為必須,也正是因為當時的地下黨運動已經發展到了國民黨政權非得採用那種無異於日本侵略者在華北實行的無差別「三光政策」之手段的地步。因此,雖然許許多多的冤假錯案的成因需要堅實的歷史考察,但絕不能說這些受冤者便因此而與當時群眾運動的擴大化無關。更何況,許多受冤者經過獄中鬥爭的洗禮,通過獄中難友的政治普及和提高,也使自身明瞭了受冤被捕、被害的客觀局勢與獄中獄外應有的鬥爭方向,從而在獄中實現了政治覺悟,建立了戰鬥的世界觀。在這樣的條件下,將一切白色恐怖案件都說成冤假錯案,無非只能是對台灣反共社會氣氛的一種討好,而且只能是一種非歷史、去歷史的、投機的討好。

當然,在台灣社會長期反共反華的氛圍下,即便是受難人本身、乃至其家屬二代、三代,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著將自身的受難以「冤假錯案」包裝的狀況。在許多狀況下,這種選擇情有可緣──許多時候,這是為了保守組織秘密與同志安全而不得不為的顧慮和黨性──但在我們通向歷史真相的道路上,或者說,在我們需要歷史真相以幫助我們繼續往前走的道路,還是必須將有的還原為有的、無的還原為無的。

這種「還原」工作在現有社會條件下首先表現為平反或翻案。但應如何平反或翻案?林書揚先生有這樣的看法:

翻案是對國家司法權或司法制度的一種挑戰和考驗。之所以產生如此嚴重的,官民關係中的反撥現象,不用說,是以錯案或冤案的存在為前提的。換言之,翻案是錯案冤案的必然衍生物,是人民抗拒不當的國家權力的自衛行為的一種。
翻案實具有三種不同層次。一種是法律上的翻案,即是針對特定個案的錯判而由受害者提出要求,範圍往往只限制在執法技術上的錯誤。這時候執法當局接受翻案要求,不至於動搖到政權基礎,而只需處分一些個別的執法人員或修改處理上的缺失即可。第二種是政治性的翻案,世上所謂的政治案件,如前述、冤獄的造成已不止於是個別執法人員的錯失或瀆職,而是一定時期的黨派衝突或政治路線分歧下的犧牲品。屬於這個層次的翻案,往往要牽涉到政權結構的內部矛盾問題,並暴露出一些機微性內情,其嚴重性較高,甚至有影響到政權穩定性的可能,這是一個政權所最不願意面對的翻案要求。(林書揚,《翻案的道理、道理的翻案》)

若先略過林書揚所欲闡述的第三種「翻案」,那麼「法律上的翻案」與「政治性的翻案」完全都是屬於在形式主義的邏輯上辨別是非真偽、究明事實經過的「翻案」。固然,歷史事實總是能隨著時代的演變而不斷得到發掘,但也因此而不斷失去自身原本豐沛的具體內容。即便是歷史當事人本身,在不同的歷史時刻,也可能對同一歷史做出不同的詮釋。這是五○年代白色恐怖史研究上的根本性難題,但不是絕對不可解的問題。本文後面將對此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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