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期】〔汪爺爺說故事〕有關台灣的幾個概念史話題

《大公報》在台灣光復後以「高山族」稱呼台灣少數民族。

《大公報》在台灣光復後以「高山族」稱呼台灣少數民族。

文/汪毅夫

「高山族」一名的由來

1993年2月,我為寫作《台灣「高山族」之名的商榷》(收拙著《台灣社會與文化》,海峽文藝出版社1994年9月版)向陳國強教授請益。承陳國強教授告知:「高山族這個名字,同新聞界的老前輩李純青有關係。」

陳國強教授是廈門大學人類學系著名學者,曾主持《高山族社會和歷史調查》(1958)研究計劃;李純青曾任台盟總部副主席。

幾年以後,我在陳國強教授等人編寫的《高山族歷史研究》(中國人類學學會1999年編印,非版本書)讀到詳細說明。略謂:「新聞界老前輩李純青(1908-1990),曾任台盟中央評委主席,早年任《大公報》首派駐台北記者,介紹當時報界遇到的難題,是台灣少數民族的名稱怎麽辦的問題。因次日新聞報導的需要,經多方商討,最後採用了「高山族」這個名稱。其意是,(一)否定日本帝國主義占領時期歧視性和殖民主義性質的族稱「蕃族」和「高砂族」;(二)台灣島雖小,但它自北到南有62座3000米以上的高山(其中3500米以上的22座,最高的玉山是3995米),屹立在祖國的東方,稱得上是美麗的高山之島,自古生活在這個島上的少數民族,是勤勞勇敢、不屈不撓的民族,有資格被冠以這一高尚的名稱。」

茲就聞見所及,補充如下資訊:

1.1945年10月18日,《台灣新報》以《高山兄弟歡天喜地》為名報導「新竹州下竹東、大湖及蘭陽方面的山界」的少數民族住民聽到「日本降伏」消息的歡喜情況,以及「『高砂族』的名稱也希望抹消,叫做『山的兄弟』可也」的訴求。在這則報導裏,「高山族」之名呼之欲出也。

2.從李純青早年的訪台作品來看,刊於1945年12月6日重慶《大公報》的《愛國熱潮中訪問台灣寶島》裏,用「番社」「番民」「理番」「生番」等名;刊於上海《大公報》1946年1月18日的《認識台灣同胞》裏,已改用「原住民高山族」「高山族」的名稱。

3.從官方文件看,制訂於1945年3月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有「對於蕃族,應依據建國大綱第四條之原則扶植之,使能自決自治」之條款;1946年7月22日《花蓮縣花蓮區士林鄉高山族概況》乃使用了「高山族」之名。

4.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花蓮縣紛擾紀實》(1947年3月18日)有「高山族秀林鄉長林明勇」「高山族阿眉族有識之士亦不附和」等語用了「高山族」之名;1947年3月26日,奉命到台「宣慰」的白崇禧《對高山族廣播詞》10次使用「高山族」之名。

5.1949年2月26日,香港《華商報》刊發消息《台盟代表謝雪紅安抵解放區,台盟向新政協提出處理台灣問題意見》,消息披露謝雪紅將向新政協提出的處理台灣問題的五點意見(我稱之為「謝五點」),其第五點是「居住本省之弱小民族(高山族)享有平等之權利,不受任何差別歧視,各種族得在現住地域建立各自治單位」。香港《華商報》當時是中共華東局掌控的報紙。謝雪紅的意見用了「高山族」之名,也顧及了高山族的「各種族」。

6、我藏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政大學政治部編印的《華北軍大》第25期增刊(1949年9月)。該書所收《台灣隊兩年來教育工作的幾點經驗》(施均、辛喬)3次使用「高山族」之名:「漢族和高山族」「一個高山族同志田福達」「打破了回台灣先解放高山族的狹隘想法」。該文作者之一的「施均」當時是台灣隊政委。

梁啟超第一個使用「中華民族」的稱呼。

梁啟超第一個使用「中華民族」的稱呼。

熟詞:「中華民族」

1920年,梁啟超在寫作《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時創用了「中華民族」的概念。「中華民族」不是民族學意義的「民族」的概念,而是政治學意蘊的「國族」的概念。

「中華民族」是在中國這個共同疆域上共同生活、共同進步的各民族的總稱。

1945年10月18日,《台灣新報》載《高山兄弟歡天喜地》,其文曰:「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直屬台灣區團部視察員王萬得,十七日自山界歸來,訪問本社。關於日本降收以後的山界情形,言明如左。我三星期以來,巡訪新竹州下竹東、大湖及蘭陽方面的山界。各地的高山兄弟,聽到日本降伏之喜訊,也同我們兄弟一樣,手舞足跳。他們極喜歡,切實要變中華民族,這樣希望也要本省人後援始可達其目的。又關於『高砂族』的名稱也希望抹消,叫做山的兄弟可也。山的兄弟有日中(即近日)遣代表要歡迎陳長官之計劃云。」

黨外雜誌《美麗島》創刊號發刊詞中也提及「中華民族」的概念。

黨外雜誌《美麗島》創刊號發刊詞中也提及「中華民族」的概念。

其時距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尚有7天,「陳長官」即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也尚未到台,台灣少數民族各族群乃以「切實要變中華民族」為大歡喜,因為台灣就要回歸祖國,台灣少數民族各族群重新與大陸各民族擁有中國這一共同疆域也。王萬得後來曾任台盟總部副秘書長。

「中華民族」在台灣是「熟語」,也是「熱詞」,在台灣「日據時期」「黨外運動」時期也是閃亮的概念。

例如,1924年,蔣渭水在「治警事件」裏的法庭辯論使用了「中華民族」的概念,驕傲地聲稱「台灣人明白地是中華民族」。

又如,1979年8月15日,台灣「黨外運動」的重要刊物《美麗島》發刊詞也用了「中華民族」的概念。略謂:「我們認為,在歷史轉折點的今天,推動新生代政治運動,讓民主永遠成為我們的政治制度,是在台灣1800萬人民對中華民族所能做的最大貢獻。」

台灣畫家劉錦堂(王悅之)的《棄民圖》。

台灣畫家劉錦堂(王悅之)的《棄民圖》。

台灣「棄民」

1895年3月23日,清朝政府被迫與日本明治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條約經光緒皇帝與明治天皇分別「用璽」即蓋印批準後,於當年4月14日換約。

約之第二款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等地列入「劃界以內」,「永遠讓與日本」。是為割地條款。

消息傳來,舉國悲憤。輿論大率以「痛失山河」為題。例如當年5月,吾閩先賢林紓在為《周莘仲廣文遺詩》所寫的引言裏寫道:「集中作,在台灣時紀行攬勝為多,皆足補志乘之缺。嗟夫,宿寇門庭,台灣今非我有矣。詩中所指玉山、金穴一一悉以資敵,先生若在徒能為伯詡之憤耳,究不如其無見也。余杜門江幹,以花竹自農,一鋤之外,了不覆問。今校聞先生遺詩,感時之淚,墮落如濺,念念先生於無窮矣。」情詞感人,令人不禁仰天扼腕長嘆息也。

然而,割地條款的背後,是未訴諸文字的棄民條款。台灣既割,生活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人民面臨的是「棄民」的命運。

1895年農曆四月初四,在北京參加會試的台灣舉人汪春源、黃宗鼎、羅秀蕙,「取具同鄉京官」台灣進士葉題雁、李清琦「印結」,在光緒皇帝用「璽」即批準《馬關條約》之前,向都察院上書,力爭不可。其文以「台民忠勇可用,但求朝廷勿棄以予敵」為中心意思,略謂:「林爽文之亂,諸羅一縣被圍半載,義民四萬死守城中,以地瓜野菜充食,卒能力遏兇鋒,保全台地。高宗純皇帝諭旨嘉獎,賜名嘉義縣,是台民忠義之氣久蒙聖鑒二百年於茲矣。甲申法人內犯,由滬尾登舉,台民奮力死戰,殲斃法酋,此尤明效大驗者也。」又謂:「與民生為降虜,不如死做義民。」

在台灣近代史上,棄民和「棄民」的概念乃發生於茲。

1905年,台灣詩人洪棄全在《台灣戰紀》一書的自序裏寫道:「自古國之將亡,必先棄民。棄民者民亦棄之。棄民棄地,雖以祖宗經營二百年疆土,煦育數百萬生靈,而不惜軏斷於一旦,以偷目前一日之安,任天下洶洶而不顧,如割台灣是已。」

1934年,台灣畫家劉錦堂(王悅之)有詩曰:「台灣淪亡四十年,棄民不復有人憐。送君歸去好耕種,七十親慈依杖旋。」又有《棄民圖》名震畫壇。我觀《棄民圖》,心有戚戚焉。圖中棄民並非衣不蔽體,而是鞋、帽、衣、褲,一體嚴實。畫家的匠心於此具見:有誰能看到棄民身上的傷、心裏的痛呢?

「台灣人的悲哀」

我藏有台灣旅平同鄉會、天津市台灣同鄉會、台灣省旅平同學會編印的《台灣二·二八大慘案華北輿論集》(1947年4月20日)之複印本。

書中有刊於北平《世界日報》1947年3月8日的《台灣人的悲哀》,副題是《當了五十年的奴隸,如今又沒飯吃了》。其文記當年台灣米荒、物價飛漲、失業劇增、學潮頻發和自殺、貪汙等社會問題,以及「台人口中失望論調」甚詳,描述了台灣「二·二八」事件發生的社會背景,很可注意。

作者薛綏之(1920-1985)是山東鄒平人。台灣光復初期在台北擔任國文教員,兼任北平《世界日報》駐台北記者。薛綏之後來歷任山東師院、聊城師院和山東大學教職,是著名的魯迅研究和中國現代文學史研究專家。

薛綏之首次用「台灣人的悲哀」深刻地表達了「外省人」對「台灣人」的同情。

薛綏之另有《旅台雜記》刊於《北方雜志》第6期(1947年5月),亦很可注意。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以「普通話」代替「國語」稱呼共同語。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以「普通話」代替「國語」稱呼共同語。

「國語」和「普通話」

常聽台灣朋友說起,台灣說「國語」,大陸講「普通話」。實際上,「國語」「普通話」以及「華語」都是我們使用的「共同語」的名稱。

周有光《當代中國的文字改革·序》謂:「共同語的名稱也經過演變。清末民初稱『國語』(國家共同語)。五十年代稱『普通話』(漢民族共同語)。1982年的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全國共同語)。新加坡和海外華人稱『華語』(華人的共同語),名稱不同,實質相同。」

實際上,從清末民初迄於今日,「國語」和「普通話」之名在中國一直是並用的。

清代末年的情形是:

1.1906年,拼音文字的制定者朱文熊提出了「普通話」之名。

2.「(1910)年底,議員江謙向資政院提出了一個說貼,對學部奏報的《分年籌備立憲事宜清單》中所列國語教育事項,舉出八點質問,提中包括:是否主張用合聲字母拼合國語以收統一之效?」

3.「1911年,清朝學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一國語辦法案》,這個提案為統一國語提出了很具體的措施。」

民初迄於民國38年的情形是:「國語」之名被普遍使用,「普通話」(或「普通語」)之名也被通常使用。

茲舉例說明和證明使用「普通話」或「普通語」情形。

1.魯迅《兩地書·四二》:「校旁只有一店,店中人能說幾句『普通話』,但我懂不到一半。」

2.魯迅《兩地書·四六》:「昨天雇了一個人,叫做流水;然而是替工,今天本人來了,叫做春來,也能說幾句普通話。」

3.魯迅《我的種痘》:「他用了很流暢的普通語,勸我們從鄉下逃來的人們,應該趕快種牛痘。」

4.陳萬里《泉州的第一次遊記》:「護路軍隊多山東、河南人,跟他們說普通話,居然稱『老鄉’』。」

5.張星烺《泉州訪古記》:「有江西僧某,能普通語。」

6.張星烺《泉州訪古記》;「適有晉江人陳育才者,能普通語,來周旋吾輩。」

7.張星烺《泉州訪古記》;「鄭先生能普通話,問其先人之事,慷慨而談,有其先人豪爽之風。」

8.鄭時霖《台灣考察報告(1938)》:「辜氏為日本貴族院議員,現年七十一歲,原籍福建同安,先世移居台灣,迄今已百餘年。辜氏操普通話甚純熟,年雖古稀,而精神矍鑠。」

9.鄭時霖《台灣考察報告(1938)》:「杜氏為台灣醫專教授,現任中央研究院技師,曾旅華多年,操普通話甚純熟。」

10.台灣義勇隊《台灣先鋒》:「葉同志是台灣屏東人,回到祖國來只三四年而普通話卻說得很好。」

11.台灣義勇隊《台灣先鋒》:「本隊每星期六均有一次講演比賽會,主要目的在使同志們練習普通話和增強對某問題之認識。」

1949年迄於今日的情形是:大陸地區在1955年確定「普通話」為共同語之名,台灣地區則普遍使用「國語」之名。

大陸地區確定以「普通話」為共同語之名乃是出於如下考量:「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共有56個民族,其中漢民族人口占全國總數的94%左右。國家實行民族平等、語言平等的政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的自由。』此後,歷次憲法都明確重申:『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在國際活動中,漢語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語言,過去叫『國語』。新中國成立後,為避免『國語』這個名稱引起國內少數民族的誤解(以為國家只推行漢語而輕視或歧視少數民族語言),所以在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期間,經過研究討論,決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同時也是中國各民族間的族際共通話)定名為『普通話』,並確定了普通話的定義和標準。這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的現代漢語』。」

在我看來,此一考量照顧了少數民族的感受,是相當合理的。囿於歷史條件,「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同時也是中國各民族間的族際共通語)定名為『普通話』」的約定不曾及於台灣地區。然而,「名稱不同,實質相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