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這個19世紀西歐社會科學對新興資產階級社會經濟關係的理論概括,這幾年在兩岸四地不約而同地成為一種時髦的政治詞彙。特別是經由諸如洪仲丘事件、太陽花運動、佔中運動等廣泛的社會動員之後,它被刻意描繪成一個獨立於國家之外的自治體,它既是不許國家威權介入的私領域,又是個人參與國家政治事務(公領域)的前進基地;既是獨立於國家與市場之外的一股清流,也是非西方體系國家政治民主化的前提,更是克服治政腐敗、權錢交易、政府失能、官僚獨裁的神兵利器。它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國家,更不是市場,看似無所不包,但實際上又什麼都不是。但在公民社會論者的語境中,「公民參與」卻成為「改變台灣政治文化」、「改變藍綠版圖軸線」的唯一路徑。
追本朔源,Civil Society(可譯為文明社會、市民社會或公民社會)的提法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早在亞里斯多德的年代就被用來泛指以城邦所代表的「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體」。之所以直到今天在政治上還被拿來反覆說嘴,卻又陷入「無所不包,又什麼都不是」說不清楚的窘境,恰恰來自於它作為一種倫理學範疇的歷史變異性。也就是說,它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社會型態中,因應當下的政治目的,就被賦予不同的時代內涵。例如,在亞里斯多德的眼中,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構成的共同體,只有在這種共同體中人們才有可能過上最美好的生活(當然,沒有財產權的奴隸、婦女必須排除在外)。但是,在中世紀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的口中,亞理士多徳引導公民實現美好生活的理想,卻可用來為教皇的統治權辯護;同樣的,14世紀一些為王權辯護的思想家也從亞里斯多德的公民社會思想中尋找理論依據,認爲國家的權力不需要教會批准,單憑它在道德上的利益就能證明其正當性,因此反對教會侵犯世俗權力。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近代。西元17世紀至18世紀,當一些社會契約論者(如洛克、盧梭等人)反對專制王權時,公民社會理論轉身成爲破解君權神授思想的理論武器。他們認為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一體兩面,人們只有通過訂立社會契約的權利讓渡,才能完成從處於無政府狀態、缺乏人身保障的自然社會向政治社會的過渡;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確立了代議制民主原則,爲私人領域的獨立存在和工商業活動的自由發展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促進了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過程。在這種情況下,公民社會主張通過代議機關來參與政治國家的事務,從而實現自己特殊的私人利益,政治國家則要通過行政與司法機關來干預公民社會,藉以維護普遍的共同利益。現代公民社會理論堅持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的二元對立,事實上就是對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相分離的現實的反映。
到了19世紀中旬以後,公民社會概念的歧義性更不遑多讓。工業革命後,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處的社會位置決定了對勞動產品的分配關係,從而表現出不同的階級利益,原先認為公民社會是作為個人利益過渡和轉移到國家普遍利益的中介環節,就不足以說明公民社會內部的階級分化,也沒有能力說明國家機器代表的不是普遍利益,而是資產階級利益的現實。特別是國家資本主義興起後,公民社會理論所依恃的自由市場由於國家的介入,就更進一步的促使當代西方社會學者(如柯亨、葛蘭西、哈伯馬斯)提出國家/經濟/公民社會的三分法,主張把經濟領域從公民社會中分離出去,強調它的社會整合功能和文化傳播與再生産功能。葛蘭西就認為,公民社會是制定和傳播意識形態,特別是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各種私人或民間機構之總稱,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爭奪「文化霸權」的主要場域。
由此可見,當我們試圖用「公民社會」作為代表台灣社會普遍利益的政治方案,作為社會變革的前進方向,就必須誠懇的面對幾個問題。首先,你所宣稱的「公民社會」到底是什麼?它到底代表誰的利益?把它描繪成一個均質化的整體,說成是一種普遍性的價值,不是出於無知便是欺騙。其次,所謂「公民社會」跟國家機器的關係是什麼?是相互對抗,還是互為表裡,它是政治菁英搶奪話語權的工具,還是普羅大眾現實利益的體現。最後,台灣位處東亞地緣政治矛盾的最前沿,不管從內部因素,還是中、美、日三方的政治角力來看,統獨問題絕對是當前無法回避的政治議題。一旦矛盾尖銳化,公民社會將如何回應台灣國族主義的政治召喚,它的正當性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由統治階級文化霸權所操弄的「民意」,難道是其合法性的唯一根據?
歷史雄辯地告訴我們,社會決不是一個靜態的或和平地進化的結構,而是產生於對抗性生產關係的衝突的一種暫時性解決。在國家已經似乎涉入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的今天,「國家」與「社會」之間那種古老的區別,看來是難以繼續存在了。除非,我們繼續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