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期】社評:太陽花,凋萎在國族想像的花架上

一場矢言代表弱勢群體利益奪回兩岸政策主導權的太陽花運動,卻弔詭的在決策核心所急於否定的「政商壟斷集團」的奔走下落幕。當《兩岸協定監督條例》的立法承諾成為唯一的堅持,不管你的主張是反服貿、反黑箱、反自由貿易、反國家暴力,都毫無例外的被吸納進「反中國因素」的政治黑洞,連光線都逃不出來。網路上言之鑿鑿地「反服貿懶人包」,就如同「大規模毀滅武器」只不過是一種「政治說詞」;標榜審議民主的人民議會,只是圈內人自說自話的虛晃一招;反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左翼脈絡,只能側身公廁搞搞「賤民論壇」作為花絮;伸張階級正義的「反跨海峽政商壟斷集團」,只不過是糊在牆上用來練練身手的標靶而已。

反服貿運動,導因於從1983年臺美貿易談判以來,台灣社會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支配下一連串的經濟後果。學生對於現狀的不滿,對於未來的不確定感,對於失業勞工、破產小農和小商品生產者的同情,恰恰成為太陽花運動廣泛動員的社會基礎。再加上,他們在認同問題上的混淆,是1997年以來李扁二人推行「去中國化」教育政策的客觀產物,他們從小就被教育「中國是外國」,而且還是一個時時想要併吞台灣的大國。因此,他們拒絕理解ECFA的本質,是在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兩個單獨關稅區的經貿安排」,是建立在民族共同市場基礎上互利互惠的措施。他們不反WTO,渴望FTA,呼籲加入自由化門檻極高的TPP,但只要涉及兩岸,他們就要學唐三藏,為「兩岸和平發展」這個孫悟空戴上緊箍咒。

《兩岸協定監督條例》的制定,表面上是「程序正義」的補強,實質上是「反中國因素」的法制化,而隱藏在背後的則是「公民民主主義」的國族想像。野百合世代的社運學者作為太陽花運動的啓蒙者和指導者,早在2006年通過〈715泛綠學者倒扁聲明〉就揭櫫了以「公民民族主義」取代「自決公投」作為台獨運動的實踐路徑。他們認為,現代民族國家必須透過官僚體制及其機構才得以制度化,並取得具體的表現形式,而現代公民必須透過對官僚體制及其代表機構的政治認同來換取公民權的普遍保證。因此,考察國家法權及其代表(凡舉司法、警察、貨幣、稅收、教育、兵役與社會福利等官僚機構)的神經末梢所涉及的領域和範圍,就是「公民民族主義」國家建構的領土與主權的範圍。所以,「 1949年10月1日成立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其法律和政府體系從未一刻有效的及於台灣。因此,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主權範圍僅及於台、澎、金、馬。」

隱藏在太陽花運動背後的國族想像,嚴重的障礙了學生運動反思體制的進步思想和尋求階級結盟來改造社會的可能。學生作為一個社會群體,是一種在身份上俱有高度流動性的社會屬性,他既不是階級,也不是階層,更沒有它自身特殊的利益。這是學生運動的優點,讓它可以跳脫個人出身的限制,萌發要求人格獨立、自由平等、民主權利等公民意識,並通過集體的反抗來追求自我實現、社會改造的願望;但是它缺點也在於此。正因為缺乏社會經濟基礎,他們改造社會的主觀願望在歷史上經常落空,甚至讓歷史走到自己的對立面。因此,學生的社會參與有一定的從屬性,他必須依附在一個特定的階級或階層,將自身的利益與這個階級或階層的利益統一起來,從而透過這個階級或階層的解放來完成自身的解放。

可惜的是,「公民民族主義」作為太陽花運動思想基礎,其國族想像恰恰是建立在對官僚體制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關係上。通過「公民不合作運動」的抗爭,不可避免地要對現行官僚體系進行挑戰,並在群眾的壓力下逼使它實現制度上的屈從。但是,一旦群眾被煽起的熱情無法疏導,過激地打破了「中華民國」這個體制框架,那又將喪失「台灣實質獨立」這個政治綱領的歷史與法理上的根據。因此,運動者既挑戰體制又擁護體制,從而也就不敢對藍綠兩大資產階級政黨聯合壟斷島內政治進行批判,甚至進行是階級性質的翻轉。表現在現象上,就是用佔領國家立法與行政機構這種准革命手段,卻要求《兩岸協定監督條例》儘速立法,將運動退回到維護「程序正義」的最低位階,就成為太陽花運動在不接地氣的情況下,唯一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