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報‧第28期] 原住民自治立法,何時誕生?

兩岸犇報編輯部

立法院這個會期已於6月14日結束,喊了多年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確定在這個會期無法完成二三讀的程序。

由於國民黨團在院會的最後兩天,突然推出「國民黨版」的自治法,完全推翻已經歷經五次協商的「協商版」自治法,導致法案在最後的時刻,處於膠著狀態,無法順利走完立法程序。

而立法院下個會期,主要處理的是預算案,休會期間是否要加開臨時會來處理,都還是未定之數。明年初就要進行總統大選,馬英九也將進行連任之路,2008年他提出「原住民自治」的政見,是兌現還是跳票?各界關注。

不要空洞法案,原住民疾呼實質自治

十年來,陳水扁的「夥伴關係」、馬英九的「原住民自治」,將原住民的政見用口號喊了十年。最近,馬英九宣布競選連任總統,為了兌現競選政見,以及累積政績,行政院急就章草擬了一份84條的「自治法草案」,卻又是一個「事務型」空洞法案,並打算一字不改的強行在立法院通過。在如今台灣媒體政治的環境下,似乎只要通過法案,就可以高喊「原住民自治了」,而實質上到底是否真的自治,卻一點也不重要。原住民立法委員高金素梅表示,台灣歷經政黨輪替,為什麼原住民總是抗爭不斷?現在的執政黨應該正視。

高金素梅指出,從2000年起,原住民族的權益被納入總統大選的競選政見,這十年來歷經兩次政黨輪替,行政院原民會曾經兩度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但都被行政院打回票,而以行政院自行草擬的空洞版本敷衍了事。

高金素梅表示,去年9月,行政院自己草擬了一份「自治法草案」送達立法院,這份草案没有原住民學者專家的意見、没有部落同胞的意見、没有中央統籌分配款的財政補助、没有土地管理權、没有傳統領域自然資源使用權。經過擔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的高金素梅在審議過程中,邀集陳瑩等所有原住民立委,提出以簡東明委員領銜提案的「共識版修正案」,對照行政院提出的空洞版,作為協商會議的討論版本。

就在經過五次協商會議後,原本空洞的行政院版自治法,加入了「傳統領域自然資源使用權」,並明定自治區財源100億元等內容,形成「協商版」自治法,讓馬英九的「原住民自治」政見有了起碼的意義。

堅守民族立場,發動抗爭爭取權益

高金素梅回顧馬英九上任以來,推動原住民自治法的歷程,自2008年5月開始,原民會花了一年又十個月的時間,集合專家學者與原住民菁英的智慧,並辦理部落巡迴「自治法草案說明會」廣納部落民意,95條的「自治法草案」終於出爐。雖然不是100分,但明確規定原住民自治區是縣級自治區,更重要的是,明確規定擁有中央統籌分配款的分配權。簡單的說,比如仁愛鄉,依照其人口與土地面積計算,如果仁愛鄉成立自治區,每年可以有中央統籌分配款超過50億;如果是北雅成立自治區,每年中央統籌分配款更可分到150億以上。

然而,去年3月8日,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拿著這份95條的「自治法草案」到行政院報告,結果當場被全部退回,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還補上一句:改為「事務型」自治!所以,才會演變成目前這種「雖不滿意但只好接受」的「協商版」自治法草案。

就在高金素梅等在立法院審議自治法草案時,原住民的抗議聲仍然不斷!5月20日,馬英九就任3周年,上午九點在立法院前集結了約三百名來自各地的原住民同胞,醒目的布條寫著「要實質自治、原住民立委不要放水」。帶領抗爭的布農族尤哈尼說:「行政院版的自治法没錢没權没土地,連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保障都不顧,十點就要進行自治法協商了,原住民立委一定要硬起來」。5月27日,數百名原住民鄉親,再度北上到立法院陳情抗議,要求加速通過原住民自治法,並要求具有實質性的原住民自治。

6月3日,第五度朝野協商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終於完成所有條文的協商,高金素梅表示:「協商通過的自治法草案即將送院會二三讀,雖然對於原住民自治來說,這個協商版只有50分,但相對於行政院的空洞版,已經有部份的自治權利和財源。無黨聯盟黨團已經簽署,現在就看國民黨黨團與民進黨黨團是否簽署了。」

國民兩黨不認協商條文,法案停擺

不料,搶在6月13日立法院院會即將進行二三讀之前,國民黨團召集黨籍原住民立委以及原民會主委,另擬「國民黨版」的自治法草案,把協商版爭取到的諸如「自然資源取用權」、自治區財源、取消試辦等內容,通通刪除,又改回原來的行政院版。國民黨團打算在院會的最後兩天,提出修正動議,與協商版的自治法,進行表決。

按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經過協商的法案,在所有黨團黨鞭簽署過後,即送院會二三讀通過;若黨團不簽,在院會時,則可能進行表決,或者擱置。立法院這個會期已經結束,下個會期以預算審查為主軸,恐沒有時間處理法案。立委同樣要在明年初進行換屆選舉,若這一屆立委任期沒有辦法通過,那麼下一屆時,整個立法程序要全盤重來。

面對這種情況,力主通過協商版的高金素梅,在立法院院會的最後兩天力爭到底,因為如果進行表決,通過的勢必是什麼都沒有的原住民自治。她認為,原住民立委都應該本著民族立場來看待自治法的內容。事實上,國民黨籍的原住民立委,也在協商版上簽了字,最後卻迫於行政院、黨團的壓力,又簽署了沒權也沒錢的國民黨版自治法。

6月14日,也就是院會的最後一天,立法院王金平院長裁示,原住民自治法因協商結論還沒有完成黨團簽署,也不進行表決,本會期暫不處理。對高金素梅來說,這算是她力爭後的最佳結果。但很明顯的,國民黨團企圖強行通過空洞版的原住民自治,為馬英九造政績;而民進黨團的態度也曖昧,認為協商版還不達到自治的標準,而暫不簽署。對於最後將通過一個什麼樣的原住民族自治法,有錢有權?還是只有文字口號?許多原住民族人正醞釀發動更大規模的抗爭,為爭取權益奮戰到底。

(資料來源:新新聞第1266期,2011年6月9日出刊)

原住民族自治法,協商版與行政院版主要差異

第21條文
協商版: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對於自治區內自然資源取用與管理,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土石採取法、水利法、溫泉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國家公園法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版:應依現行各法律規定。

第60條文
協商版:中央政府每年應另行編列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預算,以補助自治區政府之正常運作。
行政院版:無。

第61條文
協商版: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自治基金,均衡及協助原住民族自治區發展。其基金規模為新臺幣三百億元,並分五年撥補之。
行政院版:無明定金額。僅提出「應提撥一定比例供自治區辦理自然資源管理及自然保育事項」。

第84條文
協商版:取消試辦,直接施行。
行政院版: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施行前應參酌民族意願,擇區依本法規定試辦,其試辦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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