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期】私立大專院校的退場機制

費沖之

榮景背後的危機

高等教育的發展,同經濟、社會狀況相聯繫,不僅僅是代表知識的累積與傳承,同時也啟發、引領著時代的風潮;臺灣在教育發展的歷程中,人才的培育不僅是國力的象徵,同時也反映臺灣在全球市場的經濟分工,為歐美市場主導的出口產業,從勞力密集到資本密集的進程,讓臺灣從6年義務教育提高為9年、甚至是12年國民教育,好讓臺灣在經濟貿易中有足夠的勞動力吸引跨國資本「著床」,完成商品的生產與流通。

高等教育為工業、近年興起的資訊業提供了知識與源源不絕的勞動力,同時也為個人的發展提供了許多的可能性。教育可以說是國家重要的支柱,而高等教育所培養的勞動力更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引擎。臺灣高等教育近20年來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非但學校總數增多,在學人數也屢創新高;以20年前後的統計資料顯示,1993年當時私立大學僅8所,至2012年增為73所,同期間國立大學也從13所增加為46所;另以學士班在學學生人數來看,從1993年的28.6萬人在學成長至101年的103.8萬人。

「教育市場」的榮景奠基在二戰後的嬰兒潮,以及因為經濟發展推升人口成長,創造源源不絕的受教人口。據統計臺灣60與70年代人口成長率均在2%,至90年代降為1%,2000年後都在1%以下,這也就是近年臺灣人口結構的兩大隱憂,出生不足的「少子化」,以及戰後出生人口老化的「高齡化」。後者將影響醫療、社會福利的分配,前者則將直接衝擊各級教育機構。按教育部統計,民國86年出生人口為32萬人,94年僅20萬人,依此推估大專院校學生人數,104學年還有27萬人,113學年可能再減少12萬人。換言之,90年代廣設的公私立大專院校,都將面臨招生不足甚至「等無人」的空前危機。

第一顆地雷爆炸!

20年前起這波廣設大學與專科院校升級,是以教育改革為名,擘劃人人念大學的願景,打破升學主義的窠臼;孰知這樣的美意在執行的過程中卻不全然以國家資源開展,反而促使財團、地方勢力等各式資本力量滲入教育辦學的領域,以教育改革包裝了一個教育市場化、自由化的內涵,在政策支持下,興校辦學既可得到貸款與土地取得等協助,同時也獲取國家的教育補助,在當時等同於1份入場門檻低(大學設校基金為新臺幣7億元)、每年又有固定收益(學雜費收益)的投資,各類型的民間游資快速湧入(企業或宗教辦學)。表面上迅速取得高等教育普及的成果,然而也埋下私人辦學的問題。

9月6日20多位永達技術學院的老師、學生自屏東北上會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簡稱「高教工會」)舉行記者會控訴永達技術學院董事會,從2007年起削減教師勞動條件、2008年停發年終獎金且僅給7成的專業加給、2009年專業加給僅剩一半,2010年起連導師費、超鐘點費、暑修費與薪資都開始拖欠,更讓人不可思議的,從2013年2月起總共欠薪長達8個月,累積積欠薪資多達1.36億元,嚴重影響老師的生活與教學意願,並間接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永達師生在記者會中並直指教育部怠忽職守,未依私校法積極介入管理,等同縱容董事會違法亂紀。

對於永達的情況,教育部接受陳情並表示將組成專案小組協助解決欠薪情況,或者以依研議之「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啟動改善輔導機制。永達技術學院校方欠薪的個案,其實也預告了少子化風暴下,私校教職員的工作危機,包含增加鐘點教師、不當減薪、逼退、惡性提高師生比,甚至排不出課程,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無論教職員的學術、職務地位高低,一旦學校經營出現問題都可能喪失工作。事實上,學術工作者也必需通過組織集體勞動關係,通過工會的形式來保障自身權益與學生受教權力。

拒絕不當的退場機制

面對私校可能遭遇的困境,教育部先是研議「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建立私校退場的標準於執行方式。並與內政部研商修改現有的退場機制,從現在退場機制規定私校退場校地需全數充公,鬆綁將校地變更為商業用地,校方董事會捐地2至4成,其餘領回變賣作為校方退場所需要的各種離退金、遣散費。此議一出,立即引來高教工會與全教總痛批「又是一項利益輸送」,是變相鼓勵私校搶退。

的確,依相關規定,大學設立基準需校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按照這樣的水準,校方至少可以回收6成轉為商業土地的校地,當學校被判出局退場後,土地利益立刻倍翻,可能遠超過辦學多年的收益,更可能誘使董事會以削減師資、廢弛校舍與教學設備,從而達成減招進後退場的養地方式,這無疑將使師生權益受損。再者,私校並非僅董事會所有,而是許多師生共同的累積、甚至還有國家資源挹注,因此,具有公共性的教育資源不應放任董事會論斤秤兩兜售而絲毫不受監督,賣校地只是讓校方在獲利了結退場時再賺一手,絲毫不用負起經營不力的責任!

面對少子化的議題,不應將私校資產視為董事會所有,任其以惡質手段逼退教師、削減教學品質,繼而生產更多流浪教授與失業職員將問題外部化由社會負擔,國家反而更應該介入控管並重整經營不良的董事會,先確保師生權益後再進一步處理轉型或併校的議題,同時也落實教職員再就業的配套措施,而非以負債資產的視角對待這些社會資源。

即便非不得以必須要部分私校退場,也必需是以整體教育資源分配、地區教育需求作為整併調控的前提,而不是放任私校倒風四起,而私校所擁有的土地,也必需因地制宜,回歸國家再生產機制的配套,例如都會區私校的土地也不應當再次淪為私人開發標的,反而更應該轉型作為高齡者設施,以解決未來臺灣人口高齡化下老年人口安養的問題;又如郊區型校園在合理的區位尚可作為國土保育的預備土地,實踐部分環境敏感地區居住人口的遷移計畫,讓教育資源回歸其公共性,而不淪為房地產競逐的標的。如此教育與既有校園土地才能永續為公共使用,而不是財團投資生財以及獲利了結再賺一筆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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